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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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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向客戶借入、自營部門自有證券轉入、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借入或他家證券經紀商向其客戶借入或自營部門自有證券轉入或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借入,轉出借予證券經紀商為限。(如圖示)


  2.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有價證券)不得借入及出借該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該等人員將該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交付信託,亦不得出借。
  3. 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費率以不超過賣出當日該種有價證券收盤價格百分之七為限。證券商就得滿足當日沖銷券差數量之情形下,對已確認有意願出借者,依出借費率由低而高取借。
  4. 證券經紀商應先分別與出借有價證券之客戶或他家證券經紀商及借入有價證券之投資人簽訂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貸契約,證券經紀商並應開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始得辦理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貸相關業務。(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訂有「證券商辦理應付當日沖銷券差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範本(證券商與投資人、證券商與證券商)」,可至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網站下載參考。)
  5. 證券經紀商借入證券後,出借人將至少一日無法賣出有價證券,證券經紀商於實際借入有價證券時,應依其契約約定之通知時間及方式,通知出借人
  6. 證券經紀商應依每一客戶分別設帳,每日逐筆登載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標借及議借、交割需求借券、還券及權益補償相關事項。
    證券經紀商應依帳載紀錄按月編製對帳單送達客戶,但當月無借貸紀錄且未經出借人或借券人書面請求者,不在此限。
    證券經紀商應取得借券人及出借人簽具同意書,同意證券經紀商將其個人借券相關資料提供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蒐集、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所需。

當日沖銷交易專區

  1. 以向客戶借入、自營部門自有證券轉入、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借入或他家證券經紀商向其客戶借入或自營部門自有證券轉入或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借入,轉出借予證券經紀商為限。(如圖示)


  2.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有價證券)不得借入及出借該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該等人員將該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交付信託,亦不得出借。
  3. 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費率以不超過賣出當日該種有價證券收盤價格百分之七為限。證券商就得滿足當日沖銷券差數量之情形下,對已確認有意願出借者,依出借費率由低而高取借。
  4. 證券經紀商應先分別與出借有價證券之客戶或他家證券經紀商及借入有價證券之投資人簽訂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貸契約,證券經紀商並應開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始得辦理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貸相關業務。(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訂有「證券商辦理應付當日沖銷券差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範本(證券商與投資人、證券商與證券商)」,可至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網站下載參考。)
  5. 證券經紀商借入證券後,出借人將至少一日無法賣出有價證券,證券經紀商於實際借入有價證券時,應依其契約約定之通知時間及方式,通知出借人
  6. 證券經紀商應依每一客戶分別設帳,每日逐筆登載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標借及議借、交割需求借券、還券及權益補償相關事項。
    證券經紀商應依帳載紀錄按月編製對帳單送達客戶,但當月無借貸紀錄且未經出借人或借券人書面請求者,不在此限。
    證券經紀商應取得借券人及出借人簽具同意書,同意證券經紀商將其個人借券相關資料提供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蒐集、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所需。